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8日
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本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修缮、拆除等工程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站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包括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站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建筑材料堆场、渣土堆场的扬尘。
第三条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住建局负责对市本级建筑施工项目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区县市建筑施工项目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牵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
1、应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本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牵头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按有关规定足额计取,专款专用,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和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监督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按照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扬尘防治整改意见实施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相关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5、对工程尚未开工、施工单位尚未进场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停工时,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负责。
6、负责对扬尘污染的投诉举报,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7、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措施,对超过2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必须采取硬化或绿化。
8、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1、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实施机构,明确各级、各班组、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
2、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和项目特点,制定、报备具体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项目总监审查,并接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指导。
3、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按相关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扬尘防治工作检查考核,根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予以考核。
4、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防治日常检查。
5、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所承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
6、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并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防治专职保洁人员:
(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2人,1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项目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1人。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签约合同价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1人。
(3)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不少于5人。
(4)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5人。
(5)其他工程及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站:不少于2人。
7、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
8、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工单位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要职责:
1、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审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规划;编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日常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3、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或扬尘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及其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每一个大门口醒目位置按要求设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防治标准、防治措施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姓名以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2、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四周应连续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位于城市主干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城市次干道路段不低于2米,其他路段不低于1.8米,且围挡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破损的围挡应及时更换,确保围挡整洁、美观。严禁使用单层彩钢板、竹笆、彩色编织布、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车辆、行人通行入口应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底边要用砌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无车辆、行人通行处可采用钢制护栏网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
3、施工现场的围挡上方必须沿围挡加装喷雾系统,每隔2米设置1个高压雾化喷头,施工区域要能形成大量水雾,吸附工地上扬起的粉尘颗粒物;施工期间除雨天外每小时开动喷雾系统不少于30分钟,时间间隔为10分钟。喷雾系统参数应满足规定标准。施工现场的塔吊应安装喷淋系统。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不少于1台满足规定标准的可移动、风送式喷雾机,适时开启降尘。
5、施工现场所有车辆出口应按规定设置自动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自动洗车机、过水槽、冲洗软管、冲洗枪、排水沟、循环用水装置等,必须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净车出场。
6、施工现场内道路(含主次道)必须进行硬化(采用素土分层夯实、0.2米厚的不低于C20标号混凝土的做法),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形成环形道路,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5米。对于不能形成环形道路的,应设有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坪,回车坪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做法同道路要求),道路两侧必须设排水沟。
7、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堆码区、停车场等须使用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除停车场可采用预制砖块铺设外,其余区域须采用素土分层夯实、0.1米厚的不低于C15标号混凝土的做法),确保地面坚实平整,不得有积水。
8、办公区、生活区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绿化布置,绿化宜采用易成活、低成本植物。栽种树木的栽植区域应设置花坛,花坛内应铺草皮或满植灌木。
9、在非降雨期间,施工现场必须定期洒水降尘,洒水次数每天不得少于3次,确保施工现场道路保持潮湿状态,鼓励施工单位沿道路设置自动喷淋设施,实现自动洒水降尘。
10、施工现场围墙范围内所有闲置场地应进行硬化或绿化,闲置场地裸露地面的裸露时间不得超过7天。闲置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可采用满铺防尘网覆盖,闲置时间在2个月及以上的必须硬化或绿化。采用绿化方式的,必须先撒播速生植物如小麦、紫云英、黑麦草(冬季)、狗牙根(夏季)等,再用防尘网覆盖,待绿化植物成活后方可撤离防尘网。
11、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箱、桶。建筑垃圾存放应设垃圾池,垃圾池必须三面砌筑围挡,垃圾上方必须采用防尘网覆盖,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场地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钢筋、钢管、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架空堆放,下设条形混凝土梁或条形砖墩。材料堆场地面应及时冲洗。
2、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
3、施工现场严禁大量堆码砂石、水泥、石灰等散体材料,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批量搅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等作业活动,应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零星水泥、石灰、砂石、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分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在其周围砌筑高度不小于0.5米的围挡,物料上方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并悬挂标识牌。
4、在施工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和道路工程施工期间在主干道两侧堆放的土方,裸露时间不得超过7天。裸露土方应经表面整理后,闲置时间2个月以内的可采用满铺防尘网覆盖,闲置时间2个月及其以上的必须硬化或绿化。采用绿化方式的,必须先撒播速生植物如小麦、紫云英、黑麦草(冬季)、狗牙根(夏季)等,再用防尘网覆盖,待绿化植物成活后方可撤离防尘网。
第九条 施工工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开挖部分应当用防尘网覆盖;做到随挖随外运,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深度小于2米的基坑,边坡设计没有要求用混凝土固化的,应人工压实边坡后用防尘网覆盖;深度大于2米的基坑,应采用喷射混凝土等方式固化;基坑上部必须用混凝土硬化并设排水沟。
2、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回填后的地面和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混凝土硬化或防尘网覆盖的防尘措施。
3、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4、拆除工程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防止施工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拆除施工。拆除后的施工场地未施工前应用防尘网覆盖。
5、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从流放槽中卸下、通过原电梯井道、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或者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
6、散装水泥罐出口必须有有效的防尘措施。
7、现场切割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时,应集中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8、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
9、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在主次干道、景观带及繁华地段做到当天清理干净,其它地段应在两天内清理干净。
10、市政工程在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施工作业时,应喷(洒)水抑尘。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物料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取得市容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车辆外形完好且能完全密闭。
2、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的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3、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倾倒点进行运输、倾倒。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厂区应采取覆盖、封闭、洒水(喷雾)、降尘等扬尘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搅拌楼在生产时应当实施封闭并采取防尘措施。搅拌站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等车辆冲洗设施。运送混凝土、散装水泥、掺合料、粉状外加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滴漏的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扬尘防治的环保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各责任主体必须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发布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等级预警响应,及时落实各类工程的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建筑施工的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全部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无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未报备的,不予通过开工条件审查;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每月必须开展一次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天组织专人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巡查,项目安全监督员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对检查、巡查未达标的施工工地下达整改、停工整改通知,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签署同意拨付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意见,不得认定为当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项目,并联动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给予通知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媒体(网络)曝光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责任单位承接新的项目;属于外地进常施工、监理企业的,并予清出常德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建筑施工的扬尘防治管理负有监督、执法职责的机构及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市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